三、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及安置数量
(一)安置对象。具有本县户籍,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了失业登记,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在劳动年龄内(女:18-49周岁,男:18-59周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就业困难人员:
1.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及以上失业人员;
2.持《残疾证》的残疾失业人员;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
5.失去土地的农民转为城镇户口的失业人员;
6.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
7.零就业家庭成员;
8.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具体包括:①城镇零就业家庭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②在校期间申请并获得了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③父母双方(单方)持《残疾证》,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本人持《残疾证》的高校毕业生;④学生在校期间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或灾难,经民政部门认定属社会扶助对象的高校毕业生;⑤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仍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零就业家庭成员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中的登记失业人员。
(二)已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达3年及以上期限人员不再享受公益性岗位安置待遇。
(三)安置数量及用工职责。根据我县公益性岗位安置现状、省州公益性岗位规模控制指标及我县就业补助资金收支结余情况,本次公益性岗位开发共安置就业困难人员150人(县机关事业单位72人,乡镇(街道)78人),对符合条件的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给以用工倾斜,主要解决经济开发与建设、乡村振兴、农村清洁风暴、就业扶贫等问题。各公益性用人单位要明确岗位职责,由分管纪检工作的领导负责公益性岗位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的监督工作。
四、公益性岗位开发申报
为做好此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成立县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人社局(以下简称“县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公室”,负责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日常事务。
公益性岗位开发实行申报制度,有公益性岗位开发需求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按《关于黎平县2018年开发公益性岗位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黎人社通〔2018〕15号)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向县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公室报送《黎平县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申报表》纸质版和电子版。公益性岗位后续开发,由县人社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通知。
县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公室对各用人单位上报的《黎平县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申报表》进行审核,根据我县公益性岗位计划开发人数及用人单位用工需求进行统筹调配,并将调配结果下达至各公益性用人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