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体检(12月中旬)
体检根据报考人员的考试总成绩及2016年分配岗位名额1:1的比例,从到低分确定体检对象,达不到1:1比例的,按实有人数进入体检。体检合格人员名单在指定网站公布。体检出现不合格或有弃权人员时,分职位从到低分依次递补。体检标准参照《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健康状况要求》(国人厅发〔2007〕37号)执行。
(六)公示(12月中旬)
根据体检结果及考试总成绩择优确定拟聘人员,并将拟聘人员名单在指定网站进行5天公示。经公示后无异议的拟聘人员,统一制发《2016年政府购买市直单位管理服务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通知书》(见附件4)。
(七)签订合同(12月下旬)
高校毕业生由各用人单位与其签订《驻马店市政府购买管理服务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劳动合同(市直单位)》(见附件5),并及时安排上岗,统一上岗日期是2016年12月30日。
四、岗位待遇
(一)管理服务岗位待遇分为岗位基本工资、岗位工龄工资和社会保险补贴3部分。第一年岗位基本工资标准为专科生1750元/月、本科生1850元/月、研究生1950元/月。岗位工龄工资标准从高校毕业生在管理服务岗位连续工作满1年算起,每增加1年工作时间,增加100元的岗位工龄工资。管理服务岗位基本工资等岗位待遇从2017年元月开始执行。
(二)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用的单位缴费部分由就业补助资金中的社会保险补贴支付,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
(三)管理服务岗位就业合同期限一般为2年,合同试用期为2个月。合同期满后根据年度考核、岗位供求和工作需要,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经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四)高校毕业生在管理服务岗位工作期间的档案关系由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党、团关系转至用人单位。在管理服务岗位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且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被机关事业单位录取聘用的,工龄连续计算。
(五)高校毕业生在管理服务岗位工作期间,享受职工休息休假和法定节假日所规定的休假休息权利。
(六)高校毕业生在管理服务岗位工作期间,有创业意愿的,可在解除劳动合同后,按照我省高校毕业生创业政策给予创业培训、创业担保贷款等创业扶持。
(七)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管理服务岗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缴存住房公积金、购买重大疾病、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建立年度考核奖励机制,按考核结果等次给予在管理服务岗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一定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