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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公共基础知识:解析拐卖妇女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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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 2019-04-30

【导语】公益性岗位公共基础知识是考试的重要部分,不少地区都在笔试当中安排了公基的考核。由于公共基础知识涉及的知识面非常广,所以中公教育公益岗考试网特地为考生总结了很多相关知识点,方便大家记忆,希望能帮助大家提高复习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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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虽然一直在大力打击拐卖妇女儿童行为,但是屡禁不止,在有些地区拐卖妇女儿童已经形成了较为固定的“产业链”,完全将妇女、儿童商品化,如何获得妇女、儿童,如何运送妇女、儿童,如何接受妇女、儿童,均已驾轻就熟,这样的行为不严加禁止,势必会造成很严重的社会影响。打击拐卖法律儿童最为有利的法律依据,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该如何处置,下面本文将详细阐述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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