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签订劳动合同
选岗人员统一按规定时间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应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专项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1年期满后,如无特殊情况,续签劳动合同。
四、加强专项公益性岗位管理
各用人单位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专项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与考核。
(一)专项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取消其专项公益性岗位资格及相关待遇。
1、因个人原因未参加选岗或选岗后拒不上岗的;
2、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的;
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的;
4、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拒不服从单位管理的;
5、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6、失职失责、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7、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造成恶劣影响的;
8、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须向县委、县政府写出书面检查,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处理。
1、选岗人员选岗后,拒不接收安排上岗的;
2、不按上级有关规定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存在“吃空饷”等现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