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劳动合同的订立、解除、终止和续订
(一)与聘用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文本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批准。
(二)聘用合同一年一签,首次聘用实行三个月的试用期。聘用合同期满,根据双方需要继续聘用的,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同意后,可继续聘用,但最长不能超过3年。
(三)聘用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变更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四)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未经批准在其他单位兼职的;
2.患病或者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当解除聘用合同:
1.经试用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不遵守用人单位纪律或因个人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聘用合同约定工作职责的;
3.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4.有严重违法行为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人员可以单方面通知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依法服务兵役的;
3.聘用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报酬的;
4.未依法为临聘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
5.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四、聘用期间待遇
(一)除政府对公益性岗位的补贴外,聘用单位给予适当生活补助,使公益岗位人员每月的补贴达3000元。试用期间的待遇为每人每月1400元,聘用单位不给予补助。
(二)依法为聘用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应由个人承担部分由聘用单位直接从聘用人员工资中代为扣缴。
(三)聘用人员参照机关公务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
五、聘用期间的管理和考核
每年对聘用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凡合同期满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予续订劳动合同。聘用人员在聘期内,其党组织关系需转到聘用单位。
六、组织实施及要求
(一)招聘工作由州委组织部牵头组织,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协同开展。
(二)应聘人员应对报名时填写的信息及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规定和纪律要求的,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咨询电话: (州委组织部干部一科)
中共德宏州委组织部
2018年2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