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用人方式及管理
用人方式采取劳务派遣,由劳务派遣机构分别与灵石县养老保险中心、灵石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灵石县国土资源局;灵石县水务局签订劳务派遣协议,聘用人员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间,各用工单位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
八、聘用及待遇
(一)拟聘人员经公示、材料审核无异议后,确定为聘用对象。所有聘用人员必须在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到岗,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到岗者,取消聘用资格。
(二)聘用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正式聘用。试用期合格的签定劳动合同,合同期为三年,合同期满后,根据个人表现和工作需要可续签劳动合同。
(三)招聘人员工资由县财政列入预算,执行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现标准:1420元/月,以后随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而调整),并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个人应缴保险部分由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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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石县人事考试中心
2017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