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高校毕业生在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报县人社局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停止发放工资和社会保险补贴:
1.通过其它途径已经实现就业的;
2.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3.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
4.升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5.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8.其他不宜继续留岗工作的。
七、其他事项
本实施方案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原标题:2017年正阳县政府购买扶贫服务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方案
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