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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山东滕州市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招聘公告(12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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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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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鲁办发电【2017】44号)和枣庄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政策落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枣办发电【2017】78号)等文件精神,积极开发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主要用于基层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招聘对象和招聘条件

(一)招聘对象

具有滕州户籍,身体健康,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并符合鲁办发电【2017】44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企业就业转失业退役士兵。

(二)招聘条件

1.符合鲁办发电【2017】44号文件规定;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作风正派,无违法犯罪记录;

3.自愿从事公益事业和公共服务,热爱基层工作,吃苦耐劳,乐于奉献;

4.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岗位需要。

二、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的招聘岗位和管理

(一)岗位开发

1.社会管理类岗位。包括:交通协管、城市协管、安全生产、食品药品、治安协管等由政府购买的具有管理性质的工作岗位。

2.公共服务类岗位。包括:民政助理、环境保护等具有公共服务性质的工作岗位。

(二)岗位及数量见附件1

(三)岗位管理

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是指民政部门提供的、以符合鲁办发电【2017】44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为安置主体,由政府出资或政策扶持而设置的,辅助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就业岗位。

本次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是由市政府统一开发。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采用双向选择,实行“谁使用、谁管理”的工作机制。使用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依法与退役士兵订立专项公益岗劳动合同,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考核和定期进行考核考评。

三、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待遇

对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使用单位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及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待遇和标准等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如上级出台新的相关政策,将及时进行调整。

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工作期限,按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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