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成绩计算
面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计算报考人员的总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根据报考人员的考试总成绩,按各招聘岗位的招聘计划依次等额确定体检考察人员。同一招聘岗位出现考试总成绩并列的,则按笔试成绩由到低分确定体检考察人员,若笔试成绩也相同的,则重新组织面试,按面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拟聘用人员(在体检考察时,对因弃权或体检、考察不合格造成的人员空缺,也按照上述方法等额递补)。
五、体检考察
对确定的体检考察人员,由主管部门组织在县级及以上综合医院进行体检,费用自理,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执行。体检合格人员,由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考察,考察根据岗位条件要求可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应侧重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以及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等方面情况,并对应聘人员是否符合规定的岗位资格条件,提供相关信息、材料是否真实准确等进行复审。考察小组要实事求是,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被考察对象。招聘单位主管部门要对被考察者出具考察合格或不合格的书面意见。
因弃权或考察体检不合格出现的缺额,按考试总成绩排名从达到面试合格分线的人员中依次等额递补后再组织进行体检考察。
六、公示和聘用
体检考察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在政府门户网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人员统一上岗进行试用,试用期1个月,试用不合格的不予聘用;试用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实行劳务派遣,费用由县政府承担,不列入编制管理,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为1年(包括试用期在内)。合同期满一年由用人单位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续签劳动合同,考核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
拟聘用人员第一年工资按我县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县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70%确定,此后,在本单位服务每满一年且经考核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工资按我县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县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例,在70%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年提高10%,直到达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往年经县委、县政府同意招聘的非在编工作人员,从今年开始参照本办法执行)。所需资金由县政府财政负担。社会保险金按照企业人员缴费标准缴纳,个人承担部分由个人负担,单位承担部分由县政府财政负担。
因聘用人员中途退出造成的岗位空缺,根据工作需要和单位申请,报经县公开招聘非在编工作人员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由县人社局根据考试总成绩,从达到面试合格分数线的人员中组织进行递补(考试成绩一年内有效,逾期不再递补),递补人员签订剩余合同期限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