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选拔上岗
待报名结束后根据报名及用人单位需求情况,另行制定选聘方案确定拟选拔人员。对拟选拔人员资格和条件进行进一步复审,选拔的从事公益性岗位服务工作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限为一年。
五、政策待遇
1.选拔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每人每月由县人社局负责发放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补贴。并由县财政负责为聘用人员办理居民医疗保险(150元?人)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100元?人)。
2.用人单位负责公益性岗位毕业生的日常考核、月度考核。凡考核不合格人员,由用人单位上报县人社局,经审核后,取消其公益性岗位资格。公益性岗位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及时上报人社部门,停发生活补助,取消其公益性岗位资格。用人单位要按每月25日前将本单位公益性岗位人员考勤册复印件(盖章)上报县人社局申请生活补助。从事公益性岗位期间,请假5天以内的,由用人单位审批;请假5天以上,15天以内的,由用人单位审批,同时上报人社局备案;请假15天以上的,经单位同意后,上报县人社局审批;当月请假累计20天以上的,停发本月生活费补贴;对于未履行请假手续离岗5天以上或累计请假45天以上的人员,取消其公益性岗位资格。
3.选拔从事公益性岗位服务的高校毕业生在聘用期内,仍可参加省、市、县组织的各类就业考试,对落实了就业单位的,县人社局为其办理相关就业手续。从事公益性岗位服务工作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合同期满后自行解聘,解聘后生活补助停发,与县人社局及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毕业生自主就业。
原标题:华亭县选拔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公告
华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