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工作的部署要求,促进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结合我镇实际,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数量
本次计划招聘城镇公益性岗位2个,具体岗位和任职要求详见附件1《2026年金乡县霄云镇城镇公益性岗位招聘计划表》。
二、招聘对象
城镇公益性岗位主要面向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5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登记失业的16至24周岁青年、登记失业且抚养2名及以上未满18周岁子女的女性人员(“二孩妈妈”),以及其他符合《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报名人员须在报名时,名下无处于在营状态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未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监事、财务负责人等职务。未在报名前完成上述事项,或经核查存在不符合本公告招聘条件情形的,不予受理报名。
三、招聘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
(二)具有岗位需要的专业和技能,符合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具备岗位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具有金乡县户籍或为金乡县常住人口;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应聘:
1.已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满的就业困难人员;
2.通过用人单位吸纳、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等方式已实现就业的人员;
3.公职人员(含已享受退休待遇的公职人员);受财政供养或村(社区)集体经济补贴的村(社区)干部、乡村医生、报账员、计生专职主任、网格员等村(社区)在岗人员;
4.违法违纪正被调查处理的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的其他情形。
四、招聘程序
(一)报名时间。2026年9月23日至9月30日。
(二)报名地点。霄云镇便民服务中心。
(三)报名方式。本人现场报名,填写《报名表》(附件2)、《承诺书》(附件3),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报名所需材料。
1.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2.大龄失业人员、16至24周岁失业青年: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二孩妈妈”: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4.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丧偶或离异相关证明;
5.低保家庭成员:低保证原件和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6.残疾人员: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报名注意事项。
1.每人限报一个岗位,多报、虚报的,一经核实,取消聘用资格;报名人员在申请期间的表现,将作为考察的重要内容之一。
2.公职人员(含已享受退休待遇的公职人员)、乡镇(街道)备案且受财政供养或村集体经济补贴的村干部不得纳入城乡公益性岗位范围。公职人员或村干部直系亲属报名且符合条件的,须经乡镇(街道)研究通过并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方可上岗;对未如实说明的,按申报材料虚假失实予以清退,并追回已发放的补贴资金。
3.低保对象因参加城乡公益性岗位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核准退出低保待遇。
(六)民主评议。乡镇(街道)根据报名情况,结合公益性岗位职责需求,综合考虑人员类型、年龄、收入水平、申请意愿、身体状况、劳动能力等因素,在符合用人条件的前提下确定拟安置上岗人员。
(七)审核公示。乡镇(街道)审核拟安置上岗人员信息,通过官方网站将符合条件人员名单予以公示,并在镇街公示栏张贴,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八)审批备案。公示无异议后,以乡镇(街道)为单位报县人社部门;县人社部门对各乡镇(街道)拟安置上岗人员名单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反馈乡镇(街道)。
五、聘用管理及薪酬待遇
(一)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用人单位负责日常管理,依法签订公益性岗位劳务协议,协议一年一签,期满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协议内容应明确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时长、补贴标准等事项。公益性岗位劳务协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二)城镇公益性岗位统一实行政府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我县月最低工资标准,具体依据岗位类型、劳动时长等因素确定。同一人员享受岗位补贴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待遇按月发放。
六、纪律与监督
公开招聘工作实行回避制度,严明纪律要求,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招聘工作全程接受县纪检监察机关和社会监督,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和报名人员,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监督电话:0537-8767186
附件:1.《2026年金乡县霄云镇城镇公益性岗位招聘计划表》
2.《济宁市城乡公益性岗位申请报名表》
3.《公益性岗位报名人员承诺书》
金乡县霄云镇人民政府
2026年9月23日
附件1:2026年金乡县霄云镇城镇公益性岗位招聘计划表.xls
原标题:2026年金乡县霄云镇城镇公益性岗位招聘公告
文章来源:http://www.jinxiang.gov.cn/art/2026/9/23/art_26409_2786364.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