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劳动合同的订立、解除、终止和续订
(一)与聘用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文本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批准。
(二)聘用合同一年一签,首次聘用实行三个月的试用期。聘用合同期满,根据双方需要继续聘用的,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同意后,可继续聘用,但最长不能超过3年。
(三)聘用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变更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四)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未经批准在其他单位兼职的;
2.患病或者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当解除聘用合同:
1.经试用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不遵守用人单位纪律或因个人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聘用合同约定工作职责的;
3.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4.有严重违法行为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人员可以单方面通知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依法服兵役的;
3.聘用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报酬的;
4.未依法为临聘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
5.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四、聘用期间待遇
(一)除政府对公益性岗位的补贴外,聘用单位给予适当生活补助,使公益岗位人员每月的补贴达2500元。试用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公益性岗位待遇工资发放,每人每月1500元,聘用单位不给予补助。
(二)依法为聘用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应由个人承担部分由聘用单位直接从聘用人员工资中代为扣缴。
(三)聘用人员参照机关公务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
(四)享受政协德宏州委员会工会会员有关待遇。